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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雲藩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雲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雲藩因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㈡1至3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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