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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本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本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林本欣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第50條第2 項、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強盜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7 年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0月30日  │  100 年10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 年度│新北地檢署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38號  │偵字第28997、29530│                  │
│                │                  │、29531、29533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1 年度簡字   │  101 年度上訴字  │                  │
│事實審│        │     第2563號     │     第1091號     │                  │
│      ├────┼─────────┼─────────┼─────────┤
│      │判決日期│  101 年5 月11日  │  101 年10月23日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簡字   │  102 年度台上字  │                  │
│判  決│        │     第2563號     │     第901 號     │                  │
│      ├────┼─────────┼─────────┼─────────┤
│      │確定日期│  101 年6 月8 日  │  102 年3 月7 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署101 年度│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
│                │   執字第7725號   │   執字第293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