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利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利澤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⒈至⒋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