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輝煌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輝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輝煌因毀損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1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5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