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禮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2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