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宗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茂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