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國華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99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16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6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