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九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並自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張宇志因犯詐欺未遂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一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五十條但書第一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張宇志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受刑人張宇志一0二年四月十日聲請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六所示之罪,曾與所犯之其他七罪(含三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二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二罪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亦即原所犯二十二罪總計宣告刑達三百零四月),由本院於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亦即六十八月)等情,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罪(合計宣告刑為二百六十三月)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四、末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詳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該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二至十八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日期│最後事實│確定判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 註│ │號│ │審法院 │法院 │ │ │ ├─┼────┼────┼────┼─────────┼───────┤ │一│九十八年│臺灣高雄│臺灣高雄│詐欺取財未遂罪。 │編號一所示之罪│ │ │四月三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有期徒刑五月,如易│,業已易科罰金│ │ │ │九十八年│九十八年│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執行完畢,得於│ │ │ │七月二十│七月二十│千元折算一日。 │本案應執行刑中│ │ │ │三日九十│三日九十│ │扣除 │ │ │ │八年度審│八年度審│ │ │ │ │ │簡字第四│簡字第四│ │ │ │ │ │0八七號│0八七號│ │ │ │ │ │判決 │判決 │ │ │ ├─┼────┼────┼────┼─────────┼───────┤ │二│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二至十六所│ │ │七月一日│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示之十五罪,曾│ │ │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與其他七罪,由│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本院於一0一年│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九月十一日以一│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0一年度上訴字│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第一九號判決定│ │ │ │判決 │ │ │其應執行有期徒│ ├─┼────┼────┼────┼─────────┤刑五年八月。 │ │三│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七月二日│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四│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五│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六│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七│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八│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一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九│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八月十三│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七月三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一│五月十一│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八年五月│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十四日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二│五月十五│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八年五月│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十九日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三│五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日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四│六月五日│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至九十八│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年六月六│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日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五│六月十日│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 │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 │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 │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最高法院│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六│六月二十│法院一0│一0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六日至九│一年九月│一月十日│ │ │ │ │十八年六│十一日一│一0二年│ │ │ │ │月二十九│0一年度│度台上字│ │ │ │ │日 │金上訴字│第一六三│ │ │ │ │ │第一九號│號判決 │ │ │ │ │ │判決 │ │ │ │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十七及編號│ │七│三月初某│法院一0│法院一0│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十八之二罪,曾│ │ │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一年八月│ │由本院於一0一│ │ │八年三月│十二日一│十日一0│ │年七月十二日以│ │ │三十日 │0一年度│一年度上│ │一0一年度上訴│ │ │ │上訴字第│訴字第九│ │字第九四七號判│ │ │ │九四七號│四七號判│ │決,定其應執行│ │ │ │判決 │決 │ │有期徒刑三年確│ ├─┼────┼────┼────┼─────────┤定 │ │十│九十八年│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八│四月初某│法院一0│法院一0│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 │ │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一年八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 │ │ │八年四月│十二日一│十日一0│刑一年九月) │ │ │ │九日(聲│0一年度│一年度上│ │ │ │ │請書誤載│上訴字第│訴字第九│ │ │ │ │為九十八│九四七號│四七號判│ │ │ │ │年三月初│判決 │決 │ │ │ │ │某日至九│ │ │ │ │ │ │十八年三│ │ │ │ │ │ │月三十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