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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二、受刑人潘榮華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榮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 名│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 宣判日期 │所 犯 法 條 ││ │ │ │ │ 審法院 │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1 │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3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98.4.3 │刑法第216 條││ │私文書罪│6 月,如│94年1月10日 │地方法院│ │、第210 條 ││ │ │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 │98年度簡│98.4.27 │ ││ │ │3,00元即│ │字第1112│ │ ││ │ │新臺幣 │ │號 │ │ ││ │ │9,00元折│ │ │ │ ││ │ │算1 日;│ │ │ │ ││ │ │減為有期│ │ │ │ ││ │ │徒刑3 月│ │ │ │ ││ │ │,如易科│ │ │ │ ││ │ │罰金,以│ │ │ │ ││ │ │銀元3,00│ │ │ │ ││ │ │元即新臺│ │ │ │ ││ │ │幣9,00元│ │ │ │ ││ │ │折算1 日│ │ │ │ │├──┼────┼────┼───────┼────┼─────┼──────┤│2 │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3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101.12.18 │刑法第216 條││ │公文書罪│1年6月,│93年12月17日 │法院 │ │、第211 條 ││ │ │減為有期│ ├────┼─────┤ ││ │ │徒刑9 月│ │101 年度│102.4.11 │ ││ │ │(不得易│ │重上更㈠│ │ ││ │ │科罰金之│ │字第39號│ │ ││ │ │罪) │ │(經最高│ │ ││ │ │ │ │法院以 │ │ ││ │ │ │ │102 年度│ │ ││ │ │ │ │臺上字第│ │ ││ │ │ │ │1421號判│ │ ││ │ │ │ │決上訴駁│ │ ││ │ │ │ │回確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