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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秀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秀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香因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矚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54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83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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