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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勝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勝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鄧勝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惟本案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6頁),是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仍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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