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3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3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明洋(原名蔡銘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洋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明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狀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法院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明洋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 │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0 年10月27日18│100 年9 月3 日20││ │時17分許採尿前回│時許 ││ │溯2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台北地檢101 年度│台北地檢100 年度││ │毒偵字第953 號 │偵字第22614號 │├───┬────┼────────┼────────┤│ │法 院│本院 │台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 │29號 │83 號 ││ ├────┼────────┼────────┤│ │判決日期│102 年4 月2 日 │101年2月13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台北地院 ││判 決├────┼────────┼────────┤│ │案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審簡字第││ │ │2431號 │83號 ││ ├────┼────────┼────────┤│ │判 決│102年6月20日 │101年4月9日 ││ │確定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