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靜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靜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靜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