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永壽
(現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永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8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許永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