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上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9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 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