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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妤葵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妤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妤葵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6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17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