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曉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曉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曉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台上字第327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8 月7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