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吳政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