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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柏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柏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柏嘉㈠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度易字第2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⒋另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度士簡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度易字第1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1至6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㈡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度簡字第4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度訴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⒋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 年審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確定,上開㈡1至4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㈢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度審易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93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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