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希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希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希儒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確定。於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