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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垠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一)1.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4.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4罪並經本院99年聲字第3884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3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