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垠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一)1.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4.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4罪並經本院99年聲字第3884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3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