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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垠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垠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垠強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