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建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建馨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建馨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其中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部分誤載為『是』,應更正為『否』),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參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