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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博志林銓正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建馨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提起上訴,關於詐欺取財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五部分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章大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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