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李安驊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6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竊盜案件之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6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有再審聲請狀,本院自無從審酌,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