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0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侮辱公署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7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5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290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
(一)聲請人巢光明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9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敘述聲請再審理由外,僅附具刑事確定判決繕本,並未檢附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聲請再審的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雖另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5月3日書函1件,辯稱可證100年國賠字第4號拒絕賠償書事涉該院集體舞弊,而調查報告也僅是虛晃一招,被告稱「狗屁官署」是該院集體舞弊因果關係的必然結果云云。審酌前述書函,其內容係敘明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不提供閱覽卷宗的理由,核與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97 號確定判決無涉。而被告以「狗屁官署」等言語公然侮辱公署犯行,已經原確定判決審認綦詳。聲請人聲請再審,無非對於原確定判決不予採信之辯解,一憑己見再為爭執,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421條規定不符,也不足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