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8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泰龍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0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852號、第298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