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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5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5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詩品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刑事聲請提起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5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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