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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永昌邱同印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劉帆
被告
侯庭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關於追加自訴背信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追加自訴被告侯庭芝背信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劉帆以被告侯庭芝涉犯刑法第319條偽證罪提起自訴,經臺灣臺北地方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自訴被告侯庭芝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經本院以其追加自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第二審判決關於追加自訴被告侯庭芝背信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該部分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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