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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肇毅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肇毅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肇毅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3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為經原法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捌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於103年3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