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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鄧振球何信慶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孟繁
選任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繁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孟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