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孟繁
- 選任辯護人
- 沈元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繁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孟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