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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世宗黃斯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子航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育錡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錦昇
指定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子信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言百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博洋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堯駿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俞世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十項,原記載「99年12月24日」,應予更正為「99年11月24日」;理由欄第八十九頁、第一零八頁、附表第一三三頁,原記載「99年12月24日」,應予更正為「99年11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十項、理由欄第八十九頁、第一零八頁及附表第一三三頁內關於「99年12月24日」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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