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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籥馨(原名游麗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4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籥馨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游籥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對本院103年度上訴第448號判決表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要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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