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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瑞斌許文章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錫奇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王俊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期間不以月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錫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 年9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3 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因104 年2 月份並無29日之相當日,依前揭民法規定,延長羈押2 月期間之末日即為104 年2 月28日。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 年3 月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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