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明富陳坤地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英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英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定應執行刑3年10 月確定;㈡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