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學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學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學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於103年4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