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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許永煌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更猛(原名林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更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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