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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陳嘉文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8 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03年4月8日所為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確定判決,其主文:「原判決關於陳嘉文部分撤銷。陳嘉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意義明瞭,並無執行上之疑義,參照上開判例意旨,亦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從而,聲明人就本院上開判決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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