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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增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增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增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誣告、恐嚇等罪,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462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偽證罪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9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101 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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