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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黃惠敏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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