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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宗和游士珺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敏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7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敏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敏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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