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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師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師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師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 100年6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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