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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孟

上列受刑人因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 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後尚須執行侵占罪罰金10萬元,易服勞役10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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