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陸天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天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天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