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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明富許辰舟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滋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滋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滋南因竊盜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要係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為已足,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羅滋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羅滋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6日 │101年10月15日 │102年3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年度及案 號 │偵字第19730號 │偵字第19730號 │偵字第9340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103年度上易字 │103年度上易字第 ││實│ │第49號 │第49號 │912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 │103年4月8日 │103年6月12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103年度上易字 │103年度上易字第 ││決│ │第49號 │第49號 │912號 ││ ├────┼────────┼────────┼────────┤│ │判決確定│103年4月8日 │103年4月8日 │103年6月12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案件 │ │ │ │├──────┼────────┴────────┼────────┤│ 附 註 │編號1-2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90號│編號3-8臺北地檢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3年度執字第 ││ │ │5712號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6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30日 │102年5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年度及案 號 │偵字第9340號 │偵字第9340號 │偵字第9340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實│ │912號 │912號 │912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決│ │912號 │912號 │912號 ││ ├────┼────────┼────────┼────────┤│ │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案件 │ │ │ │├──────┼────────┴────────┴────────┤│ 附 註 │ ││ │ ││ │ ││ │ │└──────┴──────────────────────────┘┌──────┬────────┬────────┬────────┐│ 編 號 │ 7 │ 8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6日 │102年5月24日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 號 │偵字第9340號 │偵字第9340號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事│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實│ │912號 │912號 │ ││審├────┼────────┼────────┼────────┤│ │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判│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912號 │912號 │ ││ ├────┼────────┼────────┼────────┤│ │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案件 │ │ │ │├──────┼────────┴────────┼────────┤│ 附 註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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