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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聰明曾德水梁宏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雍亞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雍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7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褫奪公權7年確定。於民國96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7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褫奪公權7年確定。於96年6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4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9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0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