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俊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8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8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