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7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3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