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
聲明疑義人
- 即受刑人
- 王兆基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5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5號確定判決事實欄記載「陳孝平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而依本案第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事實暨理由欄所載,可知同案被告陳孝平得以減輕刑罰之要件,即係本件據以追訴被告刑責之不利依據,惟原確定判決未予以闡明陳孝平何以得減輕刑罰,致無從知悉法院對陳孝平施以免責協商之內容究與本案確定判決確定力之範圍有何歧異,自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違,且構成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亦無法有效調查本件判決後,刑罰有無廢止、變更之必要性,被告自得依法請求解釋原確定判決事實欄所載陳孝平刑罰減輕之法律評價,是被告請求就原判決所載「陳孝平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之文義聲明疑義,即非法所不許。又依原確定判決第24頁所載「黑吃黑一說顯無足採...」等語,可證與陳孝平得以減輕刑罰之法律依據相矛盾,而得視為不利於陳孝平之免責協商,此部分是否尚需檢討、變更或廢止,其事實非無研求餘地,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即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請求釋明陳孝平刑罰減輕之依據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判決確定後,如認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者,刑事訴訟法定有非常上訴之救濟程序,須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置,觀之該法第441條及相關法條即明。
三、經查,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王兆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5號判決之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叁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李箱各壹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玖個均沒收」等語,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院所為上開科刑判決主文,其文義甚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況觀諸受刑人之聲明意旨,實係對於前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理由表示不服,並無一語述及原判決主文有何疑義,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與判例意旨,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救濟之範疇。從而,受刑人就本院前開確定判決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