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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7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彭幸鳴劉秉鑫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宏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上訴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7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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