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宏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上訴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